关于共建“深港法律服务深度合作区”
战略框架协议
由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发起,经与同意参与的深港各法律专业组织充分协商,为了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纲要,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进一步加强深港法律服务深度合作,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联动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一致同意共同推进“深港法律服务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共建“深港法律服务深度合作区”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深度合作的功能。共建“深港法律服务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深度合作区”)主要是由深港两地并可吸纳其他地区的法律专业组织(包括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及相关专业服务行业组织、专业服务法定机构、法律研究和培训机构等,下同)共同参与推进,目的是为两地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包括执业律师和大律师、公司法务、仲裁、公证、知识产权服务、会计服务、司法鉴定服务等行业,下同)从事涉跨境、跨业、跨法域业务及国际法律事务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创建密切合作的机制。
第二条 深度合作的宗旨。各方同意,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发动汇集深港及各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同打造开放包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合作机制,携手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跨境、配套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深度合作的任务和活动方式。各方约定:
(一)共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人才数据库。各方选拔推荐优质资源,按区域、行业、专业划分,共建深港及参与地区各法律专业服务机构、人才资源数据库,为深港法律服务业合作和客户寻求法律服务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共同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各方协力建设法律服务合作、互动、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深港法律服务业各自优势,引导助推深港及各地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执业人员,采用项目对接、合作承办、委托协办、聘请顾问、法律咨询、法律查明等多种方式,就办理跨境、跨业、跨法域法律事务和涉“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事务,开展协作型、互补型、配套化的个案合作、混业合作和服务联动,加强对两地中小律师事务所的扶持与合作,协调涉外法律服务合作对策,不断拓展合作空间,创新合作机制,共同提升国际法律服务水平。
(三)共同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各方利用深港人才聚集和能力互补优势,联手推动商事争议调解机构和队伍建设,支持创建前海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共同完善商事调解规则,建立交流互鉴合作机制,强化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诉讼对接机制,探索提升对跨境、跨法域及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水平和执行效力,共同推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
(四)携手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各方联手通过担任法律 (专家)顾问、提供咨询意见、承办项目委托等方式,为促进大湾区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为加强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为推进粤港澳三地法治和司法交流合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五)共同打造“一带一路”华语律师合作平台。各方利用与海外联系密切优势,共同开拓和搭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华语律师(机构)的合作网络与平台,建立“一带一路”华语律师数据库,促进中国律师与海外华语律师合作,联手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六)共同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与合作。各方同意在现行政策、规制构架内,相互协助两地法律专业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多样化、紧密型的合作关系,深化落实深港律师互设分支机构、实行合伙(协议)联营、互聘派驻法律顾问等开放合作措施,为深港法律服务机构拓展跨境业务提供支持和帮助,配合主管部门探索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问题,拓展港澳律师在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作用的渠道和空间,协助深化创新开放合作措施试点工作。
(七)共建法律服务专业交流互鉴机制。各方根据需求,可适时联合举办多形式(论坛、研讨、讲座、论证等)专业交流活动,可共同组建各专业领域的法律专业委员会,开展经常性专业交流研讨活动,支持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之间建立对口交流互鉴机制,共同打造(年度)深港法律服务合作发展高峰论坛。
(八)共同推进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和交流。针对各地培养高端复合型、国际型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可定向开展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培训,共同组织或相互提供法律专业问题的讲座和培训,联合举办专题研修班,建立深港法律专业人才互通交流机制,协助开展专业人员对口实习、研修、参访、交流活动。
(九)共同推进与工商业行会商会建立合作互动机制。各方携手拓展与深港工商业行会商会的战略合作,及时收集反馈发布工商业及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配合调研企业特别是新兴业态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对策,应要求为企业高管及法务人员举办法律专题讲座,支持企业加强法务机构队伍建设,推动法律专业服务机构与公司法务机构建立密切互补的合作关系。
(十)共同争取政府部门对深度合作区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各方应联手就积极扩大深化深港法律服务业相互开放合作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言献策,支持政府部门为促进法律服务开放合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争取政府部门对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政策支持和经费资助。
(十一)各方认为需要开展的法律服务领域的其他合作事项。
第四条 建立战略合作共商机制。各方同意,为推进深度合作区建设,建立年度联席会议机制,共商深度合作区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事宜,推动建立各方日常联络、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共建参与各方平等拥有参与共建协商、决策、执行、监督和提案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共建合作网络服务平台。各方同意,由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在各方支持下,创建深度合作区网络服务平台,向深港及各地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需求及合作项目信息服务,建立法律服务合作线上(线下) 联络、互动、对接机制,建立相互法律咨询、查明、互助渠道和机制,拓展面向社会及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供求对接信息等服务,不断提升网络平台服务质量和效能。
第六条 深度合作区建设常设工作机构。各方同意,深度合作区建设和运营,由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统筹协调各方予以推进。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组织和日常联络、协调和服务事务,由联合会秘书处承办。参与各方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参与和协助联合会及其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深度合作区建设运营经费安排。前海一带一路联合会将通过参与各方支持、社会捐助、政府资助等方式,筹措推进深度合作区建设、运营所需经费,有关各方联合举办的合作项目的经费由参与各方协商分担,应某一方请求单独为其举办的交流项目,其经费主要由请求方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自各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四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在有效期内需作修改的,由各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本协议期满后的延续或终止,由各方协商确定。
共建参与单位(负责人或代表)签署: